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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4版)

发布日期:2024-04-12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助理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各社区学工老师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社区成立社区认定工作组。社区主任为组长、社区学工老师、班主任老师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老师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C档)学生三档。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8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父母双亡)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父母重病或无直接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8.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社区学生总数的8%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档):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实现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父母体弱多病,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6.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三)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ABC各社区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予以认定把关,总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社区学生总数的20%,其中A档学生数不超过校系学生总数的8%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私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经常抽烟、酗酒、染发、纹身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水平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校纪处分的;

8.上一学年内补考之后累计有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含三分之一)考试不及格的;

9.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认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各社区在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在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申请学生困难等级的,由各社区将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含量化测评、民主评议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学生的困难等级。各社区报送的特殊情况学生数不得超过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并提交相关特殊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社区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承诺向学校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在校期间勤俭节约、刻苦学习,自觉接受同学和老师监督。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第十一条 各社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社区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社区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各社区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社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各社区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学工老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社区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学工老师处查询本社区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社区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各社区应按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每一学年开学初(新生班级除外),对本班上一学年已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进行综合表现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班内公示,并上报至各社区评议小组,由社区汇总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如评议结果发现有与申报条件不符的情况,则取消该生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学生如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社区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社区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社区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社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社区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社区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社区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社区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社区应依托班级认定评定小组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有任何关于本办法的投诉建议请发送邮件至2399433212@qq.com,邮件主题标注资助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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